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指的就是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
那么如果一段声音极具显著性,能否注册成商标呢?毕竟相比传统视觉类商标,听觉类商标资源几乎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
我国的首个声音商标,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一般来说,这是一个利好信号,但自从这个声音商标之后,绝大多数的声音商标都被驳回,再没有出现过什么大家熟悉的声音商标。
用过QQ的人肯定对它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不陌生。腾讯就想将这个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腾讯不服,打起了官司。但依然被驳回,于是这枚声音商标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无独有偶,在第14502514号商标驳回复审案,腾讯申请商标(男人咳嗽的声音)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商标局认为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予以驳回。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局对于“声音商标”这种特别的商标形式还是非常严格谨慎的。在商标局看来,独特性≠显著性。这是因为,商标的显著性不但要求独特,还要起到启示消费者这是商标并引导其知晓来源的作用。而实践中的部分商业标识,独特性有余而显著性不足。
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表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
在现有的消费者习惯中,消费者更倾向于把商品包装上的图案当做是商标,声音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有点尴尬。
对于声音商标而言,想要获得“显著性”,只能通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反复使用,让相关公众在长期的学习或刺激下,转化通常认知的习惯,形成通过该声音实现区分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习惯。这种情况下,该声音商标可以说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当然这种声音不能是简单的把“文字”转成“语音”,比如声音只是简单的念出“易名”两个字,那么这个声音商标的本质还是一枚文字商标,这样的声音商标是需要严格审核的。
不过,连腾讯的声音商标都没办法注册,那么其他声音商标想要注册,恐怕难度不小,看来声音商标的时代,还远远没有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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