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来说,早先眼中的偶像并不是如今的某男团或是女团,或是韩流的某位明星,而是谢霆锋,古天乐,林志颖等等一行人,还有就是当年网络还未普及却依旧火爆全国的《流星花园》“F4”了!虽然如今四人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同框出现,但确实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记忆。
近日,企服快车商标查询网发现了一件国际注册第1287199号“F4”商标,在申请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过程中,也是进行了一次持久战。
在与八件引证商标近似的前提下,却能柳暗花明,今天就与大家分享一下。
国际注册第1287199号“F4”商标是瑞士的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获得国际注册的,2016年2月11日申请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在第12类,25类,35类,38类,41类,42类等商品上。
这件商标,除了和八件引证商标近似之外,还有两件事比较有意思。
可以试试,如果你要是在企服快车上查询,那么你看到标注的商标名称其实并不是“F4”,而是“FY”。
或许是商标本身实在是太像“F4”了,包括商评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都直接称其为国际注册第1287199号“F4”商标。
另外一点,那就不得不佩服汽车联合公司的勇气了,在第41类指定使用服务上,他们竟然还申请了“与体育有关或有关体育的赌博和赌钱服务、在线赌博服务”。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有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不论你在其余国家是如何申请注册的,注册了哪些类别和服务,但到了我们这里,还得按我们的规矩办事才行!
当然,汽车联合公司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商评委作出国际注册第1287199号“F4”商标驳回决定后,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时,自愿放弃了诉争商标在第41类指定使用的“与体育有关或有关体育的赌博和赌钱服务、在线赌博服务”服务上的申请,如此也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了。
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F4”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部分“Fy”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但是,由于引证商标五至八已被成功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第35类、38类、41类、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4209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87199号“F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就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国际注册第1287199号“F4”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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