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申请注册商标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有人申请了两三年也拿不到注册商标,有人却仅用一年就能注册成功。为什么会这样?今天,企服快车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在解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申请注册商标的一般流程。
1注册商标的一般流程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拿证
注:以上流程均为无特殊情况影响下,即不会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时被驳回,也不会在公示期被他人提异议。
通过上图可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后,商标会经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等环节。各环节若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延长商标注册花费的时间。
2理想状态下申请商标需要多久
根据国家商标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商标工作情况分析》(点击查看)显示,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稳定在1个月内,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稳定在5个半月以内,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3个月,注册公告时间为3个月。
所以,如果在理想状态下,成功注册一件商标需要花费12个月左右的时间。
3哪些原因导致商标注册超时
1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后,首先会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
对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的审查和对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分类的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书件、商标图样或者商品或服务分类存在问题,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按要求就行补正,从而延长了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
2商标被驳回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商标一旦被驳回,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也就被延长了。
3商标被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所以,商标一旦被提异议,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也就被延长了。
4商标被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法》第十九条
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商标一旦被无效宣告,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也就被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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