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江西商标注册途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加,我国企业开始将缀附着自家商标的产品源源不断的运往世界各地。
那么涉外商标注册途径分别有哪些?
一、单一国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商标注册国,向该国相关机构递交申请商标注册,而不同的国家对商标注册的要求都有所不同。
二、欧盟商标注册只需一次申请,即可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所有申请商标,并受到所有欧盟成员国法律保护,现今欧盟有28个成员国(2019年3月29日英国脱欧)。
欧盟商标注册,无任何资格限制,任何国家地区的个人或企业都有资格申请欧盟商标。
三、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仅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指定多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对商标进行保护。
而现今马德里已有一百多位成员国,这些成员国代表了世界贸易总数的80%,而且有潜力随着成员增加而扩大。
凡是协定成员国的国家,无论是否是议定书的成员国,与中国皆适用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江西商标注册。
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
一、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二、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此外,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提交办理相应事宜的申请书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在江西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查询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前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商标局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并不是100%,从申请到核准商标注册需要很长时间。
在此期间,如果商标持有人不进行商标查询,潜在的风险是什么?让小编给你分析一下。
许多企业对商标查询存在较大的误解,特别是商标之间潜在的相似性和优先使用原则。
为了不丧失市场竞争力,他们在申请商标时急于推销自己的品牌或产品。
然而,就每年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而言,商标之间的近似率相对较高。
因此,在此期间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被驳回,将面临两大风险。
企服快车面,商标注册费流失,另企服快车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重新申请能否获得批准注册,目前还不得而知。
这样一来,企业直接放弃了市场的竞争力,人力、财力、物力的流失甚至会使一家初创公司面临破产的问题,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不想查询吗?申请注册商标前,申请人可以进行商标查询,充分了解在先权利,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然后提出注册申请。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商标注册查询虽然不能保证申请100%通过,但至少可以在商标申请中起到倍增作用。
A、检查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是否注册或申请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以规避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的概率。
B、如果发现有相同或相似的先前注册商标,您可以修改和调整自己的商标。
A、通过对商标注册的查询,可以避免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B、降低品牌或产品的推广成本,使损失最小化。
及时的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度。
对于商标注册查询,的知识产权友好提醒:在当今混乱的知识产权市场上,有很多潜在的商标代理机构为了赚钱而欺骗你注册商标,往往不做任何有效的查询,所以我们必须找一家可靠的代理服务公司进行查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
同时,江西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下称“撤三”)开始越来越广泛的被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武器来使用,“撤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发现,很多商标持有人存在有“重注册,轻使用”的倾向,他们甚至不知道“撤三”制度的存在。
经常有人反映:“辛辛苦苦注册的商标还未使用就被他人提出了‘撤三’申请,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像自己的孩子,不管用不用都是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被他人申请撤销?”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当事人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
由于《商标法》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已投入实际使用,因而,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频繁存在,造成了商标闲置。
更有投机分子大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待价而沽,试图牟取暴利。
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
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申请能够正当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属性,属于私权的范畴。
如果商标注而不用,就会占用社会资源,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会妨碍他人注册和使用,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项规定显然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实现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平衡。
商标只有投入使用才会产生价值,真正地具有“生命”。
注册后没有投入使用的商标,既不能成为企业商誉的象征,也无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白白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
因此,《商标法》对“撤三”制度进行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清理闲置商标,抑制“注册积极,使用怠惰”的商标囤积现象。
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提升,反映了公众对商标的价值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但对商标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注册的层面,更要有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自觉意识,明晰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功能,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引。
综上所述,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持有人要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千万不要抱着“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
“撤三”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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