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已经满三年,且商标刚核准转让给受让人,即被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情形。此时,商标的受让人是否可以依据商标转让公告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行为,或者证明该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或者,商标注册已经满三年,并许可使用给他人进行使用,并且办理了商标许可备案并公告,依据该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是否可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行为或使用意图?
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即被许可人的使用,还包括其他不违背商标注册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的使用。但是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商标,即仅提交商标转让或许可备案公告,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如在第4013845号“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中[1],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系争商标转让公告不能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情况;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仅可以证明系争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系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由此可见,如果仅提交商标转让或许可公告,仅能证明商标的转让或许可事实,不能证明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还需要配合提交其他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才可以维持商标的注册。反过来,已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转让谈判中,也应当就该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或对转让人提供使用证据的义务进行约定,以免商标转让后因三年内未进行商业使用或转让人拒不配合提供使用证据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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