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中寰医院和中寰物流对簿公堂,一边是物流公司,一边是医院,看似两个毫不相干的行业却因为商标对簿公堂。
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起诉江西中寰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取得了“中寰”商标专用权等3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被告方否认侵权
3月26日上午,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起诉江西中寰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起诉材料,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货运代理、贸易等于一体的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中寰”已在相关行业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保护和扩大企业经营,2011年6月15日,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在第44类(美容咨询行业)申请注册“中寰”商标,并于2012年7月14日获得正式公告注册,指定商品为:
医院、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疗咨询等。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在起诉中称,近期,该公司在各地开设“中寰哮喘医院”,了解到南昌市有一家江西中寰医院后,该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犯“中寰”商标专用权行为未果。随后,该公司将江西中寰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被告方否认侵权。
三大问题成争论焦点
庭审中,审判长归纳本案有3个调查重点:原告是否取得了“中寰”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中寰”标识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供了“中寰”商标注册证、“中寰”著名商标证书、被告一张宣传单等5份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大连中寰物流公司商标专用权。
原告代理律师称:“在未经原告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江西中寰医院将‘中寰’字样的商标使用在医院服务宣传单上,并在百度、新浪等各大网站、宣传设施上多次擅自使用‘中寰’的商标。”
“江西中寰医院名称、图标的使用并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主体,江西中寰医院的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代理律师在反驳之余进一步说道,原告方虽然获准注册第44类“中寰”商标,但没有开展医院医疗方面的服务,更没有在江西开展过相似服务。
该案将择日宣判
“新的商标法对原告的行为规定得很明确,被告在江西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可能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能成立。我们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在2003年及2009年就使用了中寰标识,而原告注册商标“中寰”这两个字是2012年4月,该公司注册“中寰”标识存在抢注嫌疑,所以不但不是被告对原告的侵权,反而是原告对被告的侵权。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的商号不具备一定的全国知名度,所以原告并未侵犯被告的在先权利。原告申请商标的目的是为未来投资使用,不具备恶意性。
被告则称:“本案中被告成立在先,原告注册商标在后,被告在宣传时使用的是江西中寰医院全称或简称为中寰医院,从来没有突出使用‘中寰’二字作为宣传。”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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