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时不时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商标由于存在近似商标被驳回,而近似商标的权利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了,申请人就疑惑了,一个不经营的商标还能被引证,今天小编就这个问题分享下。
商标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先看两个案例。
从这两个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可以看到,
商标主体注销: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转让的方式得以存续。
商标主体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并不是主体资格消亡的证据,且引证商标主体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
可以这样理解,商标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和有形资产一样,可以处置。主体注销或者被吊销,只是不能再经营下去了,但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在,需要变卖或者转让。
只要商标权还在有效期内,就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处理,但很多情况是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商标还没转让出来,但是不要放弃虽然手续有点复杂但是还是可以办理的!
以上是行政程序的结论,到了诉讼程序中,有稍许变化,同样先通过两个案例看下:
商标主体注销,无法经营,其商标产品无法在市场上流通,相关公众自然也就不会将近似商标产品和申请商标产品相混淆,通常情况下,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商标主体被吊销,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吊销之后,经营资格收到一定的限制,需要依法进行注销,这个过程中,仍然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不能据此否定商标的效力状态,因此,近似商标主体被吊销,近似商标仍然为有效商标,仍然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这是在和行政程序中的不同点!
愿所有申请人的商标都能顺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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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三网上申请时,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
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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