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商标转让就是注册商标转让,交易双方转让的商标是已经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成功注册的商标,简称R标,可以用一个圆圈R标注——®,人们常说的r商标转让、r商标买卖中的r标指的是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
在大量的实际商标转让案例中,大部分人都选择r商标转让,而非TM商标转让,这是为什么?在商标交易中,r商标买卖为什么优于TM商标?
要知道r商标转让、r商标买卖为什么更受欢迎,就要先了解区分r商标跟tm商标的概念。
r商标: R是REGISTER的缩写,用在商标上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
用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
R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TM标“TM”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行业上习惯上是指已经被商标局受理(拿到受理通知书),还未正式注册成功的商标。
在使用品牌时,加上TM,有利于之后出现商标纠纷时作为一个证据,证明我们是把这个文字或logo有意识地当做一个商标在使用。
R商标也就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与之相对应的是TM商标,R商标与TM商标有如下区别:
1、R商标与TM商标的表示标记不同。
R商标圆圈R表示,TM商标用字母TM表示。
2、R商标与TM商标法律效应不同。
R商标受法律严格保护,属于已注册商标。
3、R商标具有排他性,除商标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和组织均不得随意使用。
r商标转让就是注册商标转让,交易双方转让的商标是已经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成功注册的商标,简称R标,可以用一个圆圈R标注——®。
R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而tm标志(™)只是说明某个标志(图形或文字等)是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该标志正在进行商标注册中,不能享有R标的全部优势。
r商标转让即使用R标对于进驻淘宝有什么实际优势?
1、R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受商标法保护,不会出现商品商标侵权而被下架的情况。
2、R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让店铺拥有独一无二的标记,与众不同,便于消费者在R标和店铺之间形成自然映射。
3、R商标转让具合法性,商标买卖风险低,一旦转让成功即刻使用。
4、R商标获取时间短,无需等待商标注册成功,签订转让合同即可使用。
5、R商标申请淘宝商城旗舰店、专卖店保证金为5万。
6、R商标申请淘宝商城专营店保证金为10万。
了解了r商标与tm商标的不同,在进行商标交易时,我们就要更多选择r商标转让,在交易前一定要明晰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成功,确定商标的注册类别及相关商品/服务类别与自己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
这是都是r商标转让的关键因素,我们一定要认真仔细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几种行为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可能直接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行为;第二类是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但该行为给第一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或者是对第一类行为的某种教唆或引诱。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几种行为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可能直接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行为;
第二类是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但该行为给第一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或者是对第一类行为的某种教唆或引诱。
例如: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这种分类在实践中并非没有意义,因为对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认为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而对于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则必须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状态、客观状态。
在主观状态上,侵权行为人应有过错,即该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状态上,该行为人应实施了某一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某一损害后果的出现,即要求有具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存在。
换句话说,某一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对其认定采取过错推定和损害后果推定的办法,不需要举证证明其过错和损害后果。
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应当仅因为其行为表面上属于《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列举的几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就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
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单轨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
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至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的单轨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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