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中原二字可以注册商标吗?含有中原二字可以注册商标的,根据商标查询结果可以看到,“中原”以及带有“中原”二字的商标有很多。
中原,又称华夏、中土、中州,是指洛阳至开封一带为中心的黄河中下游地区。
狭义上指今天的河南省。
当与外族对应时,中原又泛指中国。
依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原二字,是很容易无法通过审查的,因此,我们在申请商标时,需要将中原的含义说明清楚。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
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商标。
有两种商标可以转让。
一个是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另一个是未核准的商标转让申请。
那么,商标转让过程中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呢?
1、商标的转让可以撤销。
在特殊情况下,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
例如,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或者商标权人未及时申请变更而随意变更注册商标信息,或者商标权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粗糙、劣质、欺骗性强等。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专用权不稳定,商标易被商标局撤销,将严重影响商标的价值。
此时,寻求商标转让的受让人将承担巨大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种族歧视;有些商标未经注册,如无明显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占已经使用、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得认定为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宣告无效。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使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和潜力,也不值得购买。
因此,商标随时可能失效,商标权极不稳定。
3、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期限很短的,自核准之日起十年内,商标权人享有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期满前一年或者六个月撤销。
商标权是有期限的。
在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中,最好检查转让的商标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有多长,是否办理商标注册等更新,防止商标专用权转让很短,或者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4、商标权未及时清偿的,拍卖或者变卖商标,以抵偿商标权人的债务。
因此,商标权人原则上不得将商标转让给他人。
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商标后,转让商标的,必须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可转让。
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
商标转让涉及商标权的变更。
如果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专用权不稳定,受让人接受商标转让时只会承担很大风险。
有很多的公司在发展顺风顺水的时候都想要注册属于自己公司的商标。
但是有很多的人都表示如果说公司想要运作的话,那么仅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商标没有要求。
为何很多的公司都致力于办理属于自己公司的商标呢?那么今天就让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些的意义,从而使得大家更加清楚直观的了解,为何很多的公司都非常的重视商标转让呢?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个成功的公司有商标的话那么是会便于消费者购物的认证。
很多时候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对于品牌了解主要是通过商标,所以说商标注册对于商品的销售有着很好的帮助。
第二,商标注册之后是可以创建属于自己公司的品牌,那么市场对于公司的产品的认可度会大大的提高。
有很多的公司占据了先机,所以说使得自己的产品抢占了市场。
第三,商标是市场竞争中的通行证。
有很多的产品虽然说公司发展的势头很不错,但是想要和超市合作的时候都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一般超市在选择合作的对象的时候都会需要有商标,需要品牌。
所以说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商标在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如果说没有商标的存在的话,那么产品不会被允许到外国销售。
第四,在市场的战斗中有商标更加有动力。
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充分的认可有商标的产品,这会使得没有商标的产品失去了竞争的能力。
所以说想要让自己的产品在竞争中获得胜利的话,那么是需要有商标的存在。
这也是商标注册受到很多的公司的青睐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五,商标是消费者眼中的条形码。
很多时候消费者对于公司的认识并不是非常清楚,那么这个时候唯有通过易懂的商标来使得人们更加的了解产品本身。
所以说使用商标可以使得消费者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从而使得他们可以更加快速的进行购买,使得产品的销售量快速地增加。
换句话说,商标便于给消费者留下记忆,引发购买欲望。
第六,企业信誉的体现。
有很多企业在竞争的时候并不是看产品盈利多少,而是人们对于商标所示的产品的满意度为多少。
如果说产品被人们认可,那么企业的信誉会得到快速的提升。
所以说商标注册的意义非常大,如果说企业发展的势头非常的好的话,那么这个时候选择商标的注册必不可少。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文字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
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转让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
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
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
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
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应说明的是:
①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括汉语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按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划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
②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因此,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标应选择汉字(包括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
文字商标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
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易于判断区别,易于保护。
但文字商标也易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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