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企业沟通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些企业反应商标被抢注的情况,也因此在苦恼。企业有时会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及时注册商标,等要注册的时候却发现已经被抢注了。对于这类情况,如何挽救?
首先,我们了解下商标注册的整体流程情况: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商标局对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修正,申请文件没问题的,商标局予以受理;第三,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审查,如果存在,将被驳回申请,如果不存在,商标局将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第四,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核准注册;第五,对核准注册的商标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上述的流程,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其中两个阶段进行维权救济:
第一,初步审定公告期间,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否则商标将被核准注册;第二,商标核准注册后,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同样也要注意时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哪些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归纳以下几点: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存在,该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6、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7、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先的;同一天申请,使用商标在先的。
8、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结语:商标的使用与保护最好能提前进行规划,尽可能地避免被抢注的情况发生;但若不慎商标被抢注了,更要积极维权应对,否则,拖延可能导致后期维权更难,甚至自身还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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