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出现。在1984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其第95个成员国。与其他加入该公约的成员国一样,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现今针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那么我国在法律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怎么样?
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能够有效的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而且其他公司也不能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可根据其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国家工商总局所认定的驰名商标,都是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过的备案和公告。即便有人能在不类似或不相同的商品上申请到与驰名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是不会主动给予核准注册。
3、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类似或相同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翻译、摹仿或复制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导致容易被混淆,是不会给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不类似或者不相同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翻译、摹仿或复制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误导公众,可能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也是不会给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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