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即除了驰名商标之外,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权。
《商标法》允许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在一定条件下排斥他人对近似或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在对商标注册持开放态度的同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有着多年办理欧盟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等丰富经验的亚佳智产从《商标法》了解到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可分为“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一、不予以注册的绝对理由: “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绝对不能以注册
标志不具备显著性。
标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备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
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三维标志具备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
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
这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
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文字、图形等内容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其进行注册的行为也不能采用有损公共利益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否则不予注册。
二、不予以注册的相对理由: “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受损,因此不能注册。
这些情形主要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商标并非绝对不能注册,只是在相关民事主体反对时才不能注册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人文因素或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如果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商品又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地区,往往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二零零一年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
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据此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近似或相同。
一旦商标合法注册,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近似或相同的标志。
而他人自然也不能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会产生两个相互冲突的商标权,损害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也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或相同。
根据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质,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高水平保护。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而来的,而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摹仿、复制或翻译该驰名商标的,并且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
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企业名称等权益。
如果擅自将他人的美术作品或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图案或形状,或将他人具备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文字,那么该商标一经使用即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因此不应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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