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旨在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织好知识产权服务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指引》指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体是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各类节点、网点。
节点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
各类节点应当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渠道作用,面向政府部门、创新创业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基础性支撑服务,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网点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比如,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其应按照相关建设实施办法要求开展工作。
据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性服务和专业化服务。
基础性服务是指各节点、网点应当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
专业化服务是指鼓励各节点、网点根据机构性质、资源优势、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需求,提供低成本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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