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就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具有排他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然而发明专利尤其特殊,他有一个临时保护期,就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的这段期间,而这段期间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概念,只有发明专利有临时保护期。为什么要强调发明专利?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初审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存在公布一说,也就不存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临时保护期一说。

为什么要限定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呢?《专利法》第十一条这样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一条法律,明确专利权被授予后,对于其后他人实施其发明的行为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里具体规定了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内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申请人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但专利权人同时享有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所以,一旦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行为,申请人有权寻求法律途径,提出正当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