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情况中,资产损失是企业发展路上不可避免的现象,那么实操中企业应如何看待、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并存查各类资料可满足税法规定,具有影响力程度降低或避免税务风险呢?
一、资产损失定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自然灾害损失增值税涉税分析
1.自然灾害损失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怎么判断企业的资产损失是不是“非正常损失”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毁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2.企业收到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由上可知,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资产损失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三、自然灾害损失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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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中“损失”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如何确定资产损失扣除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如公司部分固定资产2021年发生报废损失,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2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2年损益。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22年发生的损失,在2022年申报扣除。
四、自然灾害损失如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自然灾害造成常见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
“25号公告”对相关存查资料予以了明确:
1.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证据材料: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3.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证据材料: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我们的总结
除常见的资产损失外,一些企业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致使无法偿还已有债务,因此,一些企业还会面临投资损失。
25号公告明确,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材料,以证明投资损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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