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田赋率每亩在一斗上下。”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天下之田,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有一亩而税数钱者;有善田而税轻者,有恶田而税重者。”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
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
宋初颁布《商税则例》,规定了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百分之二十、过税百分之三十的税率,没有各种货物税钱的名目。
此时商税负担较轻。
北宋列入“榷货”的物品范围较之以前有所扩大,除盐、茶、酒外,还有醋、矾和香,并且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由商人经营购销。
盐实行民制、官收、官方经营的制度。
宋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
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
《宋史》载:“北宋至道三年颗盐收入为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末盐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贯。
皇祐三年,盐课收入为二百二十一万,四年为二百一十五万。
庆历二年六百四十七万,助边费十分之八。”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
宋朝继续唐实行的契钱。
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买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宋朝还规定凡民间得土地房屋交易都必须使用官府印制得契纸。
不买官契纸、不纳契税要倍罚契税,而到南宋时,就加重到将所买卖得财产一半赏给告发者、一半没收入官。
……由于征收契税得同时还要征收官牙钱,所以又称“牙契钱”。
北宋初年契税得税率为2%,但很快提高到4%、6%,到南宋时竟然高达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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