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5072304号“亚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6266号“亞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63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未续展,且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时间接近一年,请求对引证商标一不予引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7年6月20日,其期满未续展,且自其专用权期限截止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已满一年。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至本案审理之时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