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河南裕达实业公司(下称裕达公司)在干枣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每天就想你”商标,好想你枣业公司(下称好想你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裕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4382146号“每天就想你”商标,由裕达公司于2004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6月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片、干枣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好想你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其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好想你及图”商标及“天天好想你”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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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引证商标分别为第1420914号【肉; 鱼制食品; 水果蜜饯; 腌制蔬菜; 牛奶制品; 食用油脂; 果冻; 精制坚果仁; 香肠; 豆腐制品;】“想你MISS YOU及图”商标、第3824659号“好想你及图”商标、第4076757号“天天好想你”商标,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干枣、果片等商品上,商标权利人均为好想你公司。
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裕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裕达公司诉称,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文字音形义区别较大,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每天就想你”与引证商标“想你MISS YOU及图”“好想你及图”“天天好想你”相比,具有相同的核心词汇“想你”,在汉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为相同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发生误认。
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好想你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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