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316580号“SJ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10277号“saiL”商标、第8374216号“SAIL”商标、第1549932号“SAIL及图”商标、第1767649号“saiL”商标、第6765655号“SUAL”商标、第7787443号“SNAIL POW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对外宣传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证据;
2.展会、微商、专卖店上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SJAIL”与引证商标一、四“saiL”、引证商标二“SAIL”、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外文“SAIL”、引证商标五“SUAL”、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外文“SNAIL”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开关、控制板(电)、蓄电池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池、闸盒(电)、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