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江苏某化妆品厂(以下简称江苏方)就我省漳州制药厂(以下简称漳州方)于1991年在化妆品上已注册的“片仔癀”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不当,申请撤销该商标。
其理由有三: 一是“片仔癀”是药品名称,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二是“片仔癀”直接反映商品的主要原料,三是“片仔癀”是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注册,不应由漳州方独家占有。
而漳州方委托祁福建省商标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为此而引起一场注册不当争议。
对此,笔者就此案所争议的要点浅析如下:
一、“片仔癀”是不是药品?答案是肯定的。
“片仔癀”于1965年载入《中国中药名产品》,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应该说是药品名称。
但是江苏方所说的“药品”概念含糊不清,内涵太大。
所谓“药品”既包括了中药又包括了西药。
而中药又包含了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材如“当归”“熟地”等,属于原料,拿去注册显然不妥。
但中成药则不尽然,要具体分析了。
“片仔癀”是一种特殊的中成药,其配方、工艺、技术均为漳州方所独有,被列为绝密级“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
其名称起源于50年代,系漳州方根据“一片消炎痛”的闽南方言,音译而成,并沿用至今。
应当说“片仔癀”是专指漳州方的所采用的独特志有技术、工艺所生产出来的中成药才能称为“片仔癀”。
“片仔癀”名称既是漳州方独创的,又是漳州方所独家生产的,可见“片仔癀”做为特殊的中成药名,进行商标注册是完全合理的。
二、“片仔癀”是不是直接反映了商品的主要材料?江苏方提此总是的原因,是因为有些企业将“片仔癀”作为原料,加入到自己的化妆品中,于是就称为“片仔癀面乳” “片仔癀珍珠膏”等等。
而在化妆品中加入了“片仔癀”,具有了清凉、解毒、消炎之功效,因此“片仔癀”是主要原料。
其实不然,理由一是化妆品的主要功能是美容、护肤、养颜,而不是清凉、解毒、消炎之功效;化妆品的主要原料是丙三醇、表面活性剂、滑石粉等,而不是“片仔癀”;清凉、解毒、消炎既然只是辅助功能,“片仔癀”当然也只是辅助原料。
如果“片仔癀”是主要原料,那就不是化妆品,而是药品了。
二是江苏方理由不成逻辑。
如果加了什么,什么就是主要原料,就可以叫什么,岂不是加“丰田”的零件,就是“丰田”车?
三、“片仔癀”是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所谓通用名称,“是指本行业标准认定的或社会约定俗成的表示特定商品称谓或商品属性的文字、图形”,“对于商标通用名称和图形的认定,有行业标准的,以行业标准为准;没有行业标准的以约定俗成的为准”, “片仔癀”是由漳州方独家生产的,生产工艺、技术以及配方都是绝密的,其他厂家是绝对不可能生产的。
目前社会上认定的“片仔癀”只有漳州方一家的产品,所以不是社会通用产品。
由于制作“片仔癀”的原料紧张,产品生产数量有限,价格高昂,加之销售又有一定渠道和定量限制,除漳州方下属企业外,从未供应给其他化妆品厂家。
因此除漳州方下属企业外,无法证明其他任何企业是否有加入“片仔癀”,又如何说是通用名称呢?
现“片仔癀”注册不当案虽以江苏方“理由不成立,该商标注册专用权予以维持”而告终。
但由此案而引发出深层次的问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
药品名称与商标的关系,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均有不同的解释,造成社会上看法不同。
笔者认为,药品名称并不全等于熊猫名称,一些新药品的发明者、专利拥有者同时也拥有对该药品命名的权利。
所命名的名称只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就应当核准注册。
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发展,曾经是绝密的,享有专利的药品,终将会解密而成为社会共享的知识财富,但是原有的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因为解密而丧失。
也就是说,即使其他人能生产出同样的药品,也不得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同样的技术不等于同样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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