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开始,单位各项审计财务报表相继出炉,特别是对于职工福利费、管理费用等等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的确认,比如说企业自管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另外,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提醒您,在取得发票时应要求开具方填开付款方的全称,以免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出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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