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经济界小组讨论时对个体工商户这一概念提出疑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无区别,有无单列必要值得考虑。”他认为个体工商户应转为小微企业,以享受小微企业的政策优待。
“个体工商户”这一说法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现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个体工商户”是改革初期产物,为规避改革阻力
个体工商户制度是改革初期为规避阻力的过渡性政策
个体工商户制度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市场经济改革刚刚启动,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走资本主义道路、支持剥削”等等质疑,再加上决策层本身对于改革也是在摸索着前进,所以为避免阻力和先行试水,中国在198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允许“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作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补充。
1982年通过的《宪法》也赋予了个体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但是当时对私营经济、对“剥削”的容忍度仍然比较低,而个体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之所以能够首先得到认可,也是因为它可以解释为是劳动者的个体劳动,“不存在雇佣与剥削。”而当时社会上的许多待业人员和农村返城青年都急需工作机会,于是个体工商户制度作为放开私营经济前的过渡产物,在特殊时期推出了。
个体工商户制度始终强调个人劳动者身份,讳谈雇佣
因为个体工商户诞生最初的在政治上合理性是基于个体经营,所以当时的文件法规中对个体经济极力规避“雇佣”这一类的字眼。
从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开始,到其后几年内颁发的各种全国性、地方性法规,都用“带学徒、请帮手”一类词汇,这一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末,才开始在地方性个体经济相关法规中看到“雇工”、“员工”等字眼。
事实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法律上也一直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存在的,而不是“法人”。
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自然人”一章,明确了其自然人的身份;同时民法通则中表述为“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即是说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现在,个体工商户制度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宪法已经承认私营经济地位,不再需要个体工商户这一过渡性身份
如果说个体工商户制度是通过“咬文嚼字”的方式,在改革初期的意识形态压力下获得合法身份、规避改革阻力,那么到了1988年以后其实已经不需要这样了。
1988年中国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2条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并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既然私营经济已经获得合法身份,其“雇佣”属性已经不需要烟雾弹式的字眼来掩饰,那么其实已经没必要将雇佣人数较少的个体工商户单独列出来了。
但是当时并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私营经济,而是分而治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
“私营企业是指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之所以强调“八人以上”,是因为以往一般认为个体经济“请帮手、招学徒”的人数不超过7人,这样规定是为了让两种制度相互衔接,也就是说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以人数规模为判断依据,共同存在。新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存在,打破了个体与公司的身份界限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起初是通过人数规模加以区别,但是随着后来政策法规的不断演变,这一分类标准也越来越模糊。
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中并没[FS:PAGE]有雇工人数的规定,仅强调一个自然人投资的经营实体,所以其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更为模糊。
而自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区别更加无从谈起。
新公司法将原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从“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修改为现在的“有限公司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即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又明确具备法人身份,于是个体经济以规模少于8人而被界定为自然人身份就说不通了。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区别,也许仅限于在登记名目上的区别,称谓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以获得小微企业政策优待
在明确微型企业概念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已具备条件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微型企业这一分类,为的是有针对性的给予政策支持。
《通知》中按照不同行业,将微型企业界定为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或是20人以下,这一标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帮手、学徒”等“不超过7人”涵盖进去,为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创造的便利。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以获得更多政策优惠
近年来国家不断颁发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性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例如减税、加大信贷支持等,这些政策优惠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预见今后国家还会进一步推出相关优惠政策。
而个体工商户无法享受到这种政策优惠是不合理的。
虽然新《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免去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但这也只是减少乱收费,是改善经营环境而不是实打实的支持,相反,个体工商户同样需要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经济学家厉以宁称:“国内个体工商户也应尽量登记为小微企业,让它享受小微企业的优待,比如在融资方面的优待。”
结语:个体工商户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过渡性产物,在现如今已经不具备存在的必要。
应该废除个体工商户制度,将个体经营者转为微型企业,以享受政府对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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