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大致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直至2010年12月1日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才宣告终结。
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