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注册挂号,有两点需求搞清楚,一是挂号统辖;二是在什么情况下需求挂号分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矩“公司以其首要就事组织所在地为居处”。
《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12条规矩“公司的居处是公司首要就事组织所在地。
经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公司居处只能有一个。
公司居处应当在其公司挂号机关统辖区内。”这两条都有“首要就事组织所在地”的规矩,已然有首要就事组织,就必定有非首要就事组织。
那么非首要就事组织是否需求挂号?在何种情况下需求挂号?就涉及到分公司的挂号问题。
《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9条规矩“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树立的从事运营活动的组织。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条有两点需求搞清楚。
第一点“在其居处以外”具体指的是什么地址?是公司的“首要就事组织”以外的什么地方?这个“以外”是在同一挂号机关(县、区、县级市)的范围内的以外?仍是在不同的挂号机关的以外?不可明晰。
假设甲公司在(区(挂号统辖区域)挂号注册,该公司在(区的另一个地址又有一个非首要就事组织,这个非首要就事组织是否需求处理一个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第39条对以上情况没有作出明晰的答复。
第二点“从事运营活动”也不可明晰。
什么才算是“运营”?非首要就事组织(工厂或车间)为公司出产制品是不是运营?对公司以外的组织或许个人发生经济往来是不是运营?这都待进一步明晰、完善。
《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树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挂号机关恳求挂号;核准挂号的,发给《营业执照》。”这条答复了分公司的挂号统辖机关,也就是不管公司的分公司设在哪里,分公司所在地的挂号机关是挂号统辖机关。
在此不管公司是由哪一级挂号机关挂号注册的,也就是不管挂号的等级统辖怎样,分公司在哪里就由哪里的挂号机关统辖。
这就答复了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现在剩下的问题是什么条件下需求处理分公司挂号注册?依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首要是搞清《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9条中的“运营”二字的内涵与外延。
在国家的有关法则、法规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中,未见对“运营”二字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晰、具体的规矩。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三款规矩“本法所称运营者,是指从事产品运营或许盈余性效能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该款只对运营者作出法定的规范,对“运营”二字仍是留下空白。
怎样处理分公司的注册挂号问题?笔者提议从“直接盈余”的方面下手,把握以下几个规范.
1、跨过一个底层(县、县级市、区)挂号统辖区域的分公司一定要处理注册挂号手续。
不管这一公司是由哪一级挂号机关挂号。
这就从挂号区域方面界定了分公司是否需求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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