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以下景象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了货品,或许供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效力。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效力的金钱,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则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效力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获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获得的契合上述景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33号)规则:
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交纳增值税的,应依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交纳增值税的,不再依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则给予处分。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用的扣税凭据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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