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要求申报法定第一、第二数量和单位的,需按照相应税号的法定单位申报数量。而在第三行,可根据实际成交单位及数量来申报。
对于问题一:
海关报关单实际成交单位有没有写米,如果有实际成交单位写的是米,就不会影响退税,否则建议写千克。
对于问题二:
1、若该商品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并且单位“个”是贵司的实际成交单位,则贵司的报关单“数量与单位”填写正确,不会影响退税。
2、企业之后若遇到此类问题,可以根据法定计量单位开具发票,也可以根据实际成交单位开具发票,但是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应填报并打印在“数量及单位”第三行。
在审单过程中,常发现“法定第二数量”与税号描述矛盾的情况。大家在申报第二数量的时候,要多加注意!
另外: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