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随后发现此进口产品外包装上未张贴中文标示,为此李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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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诉称,2016年6月1日,其在被告公司的店面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以作公司宴请之用,价款共计6500元。
后经仔细观察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示,无法获取食品相关信息,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虽然没有中文标示,但只是违反了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机打小票,被告公司亦认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食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售的日本清酒未张贴中文标示,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故法院支持李先生退货退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赔偿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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