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差旅补助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