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间接税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劳务价格等办法转嫁出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特征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
(一)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以一般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全部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税。一般商品税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中性等特点。一般商品税在课税对象确定上,既可以对收入全额征税,也可以对增值额征税。前者称为周转税(产品税),征收简便易行,但重复课税,不利于专业化协作;后者称为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但对征管有较高要求。
2、以选择性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环节选择性征税。选择性商品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型。可进一步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异较大,需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财税收入,促进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在经济比较发达,又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在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换过程中,有可能选择以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
3、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在部分福利国家,政府为实现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已由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转向社会保障税为主体。
(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一般说来,在由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换过程中,或由所得税为主体,扩大到商品劳务税的过程中,均会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税制模式是一种过渡性税制结构模式,最终会被其中一种主体税取代其双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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