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1.要求规定:
(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成本模式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3)企业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要统一;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2.处理: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要进行追溯调整,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具体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的公允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借: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公允价值—账面价值)×90%,或借记],
贷:盈余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0%,或借记],
(假定上述处理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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