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王亮(男)与纪霞(女)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协商结婚事宜。
经协商,由男方家出资购买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住房一套。
但由于当时实施限购政策,男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如果婚后购买,双方就都没有了购买资格。
于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以女方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房产证在婚后发放,房产的所有人名字为女方。
2011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1月生下儿子。
之后,纪霞因婚外情自2013年5月擅自离家,与王亮分居。
王亮多次劝说,但纪霞执迷不悟。
无奈之下,王亮诉至法院要求与纪霞离婚。
纪霞同意离婚,但要求判令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的住房属于自己。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首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中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房屋时双方产生了分歧。
原告王亮主张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应该归男方所有。
但被告纪霞坚持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房屋在婚前以女方名义购买,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话, 只能说明房屋是女方的婚前财产。
购买房屋的房款均从他的个人银行账号上支付,是出资购买房屋的直接证明。
在这些法律证据下,法院查明,该房是原告父亲在原告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因为限购原因将名字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产权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是对其儿子(本案原告)一人的赠与,因此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
最终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分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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