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要弄清企业的工会经费支出是如何核算的,这种支出对于企业,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支出?
A、工会经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经费计提的工资标准是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B、工会经费的核算
根据2014年7月份修正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一文规定,工会经费属于短期薪酬。根据其第七条规定:应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并确认相应负债。所以工会经费要根据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提。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按照规定,企业设立工会组织的,收到的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按照40%的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组织,企业的工会组织留存60%,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
企业未设立工会组织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缴纳上级工会组织,或者通过税务机关缴纳。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6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成立工会的筹备金。
企业工会组织应设立单独的工会经费核算账户,独立核算工会经费的支出;企业未设立工会组织的,或者设立了工会组织而没有设立单独的工会经费核算账户的,收到拨付的工会经费,应设立“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单独核算相关支出。
C、工会经费的性质
工会经费属于工会组织的收入,不是企业的收入;工会经费的支出,属于工会组织的支出,不是企业的支出。
即使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支出,也是企业代职工组织管理的支出,不是企业的支出。
因此,工费经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列支为企业支出,更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计提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务机关开具的代收工会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等三类凭据作为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据。这才是属于企业的支出,而这些凭据,不属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据。
结论: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支出,不属于企业的支出,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会经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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