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办理过商标注册的企业应该都知道商标查询对成功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商标查询是成功注册商标的前提,也是进行商标注册的重要环节。
商标查询为商标注册成功与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怎么做才能让江苏商标注册查询更准确,从而提高江苏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1)我国商标设计提倡原创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却被驳回,很多企业都不明其因,商标查询结果不准确吗?其实这不能说明商标查询不准确,因为商标查询存在3个月的盲期,即商标申请已受理,但是在一段时间内是无法查询到的。
所以,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商标设计尽量保持原创,这样遭遇驳回的几率就比较小。
(2)选择正规的商标注册代办机构,获取可靠结果商标查询看似简单,但其实也是个技术活,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没办法保证查询的准确性,所以一般正规的机构商标查询工作是由专人负责的。
商标代理人或者代理机构对于商标查询具有丰富经验,能够采用综合、拆分、跨行业等等各种方式进行查询,尽量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
建议您在申请注册以前,可以多设计几个商标,并委托代理机构查询,结果出来之后,至少保证我们有可选择的余地。
或者是结果显示商标注册的通过率不高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根据代理公司的意见对原有商标进行修改并再次查询、提交申请,从而降低商标注册失败的系数。
我司是经工商核准注册,是商标局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
(3)通过中国商标局查询,获取准确查询结果商标注册存在风险,很多人知道商标这个概念,但是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在官网上查询获取结果,由于专业受限,查询后我们不免得出不太准确的结论,盲目提交。
如果别人已经注册了商标,我们再去提交注册信息就会被驳回,而且提交注册的费用也不会返回给我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自行在中国商标局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继而提交申请商标注册,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全面,目前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司越来越多,导致检索结果上百个,所以建议您选择一家正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
此外还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前设计好23个商标名称,以便商标名称没有通过时能及时拿出备用名称。
如果商标名称没有通过也不用灰心,可以在专业的知识产权代办人员的指导下,对名称做出合理的修改。
然而,尽管商标局的审查程序和标准非常严格,但实际上,每个商标的审查都是由检查员独立进行的。
由于检验员的知识领域,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去理解不同检验结果的内容和经验。
对于相同的应用,不同的检验员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因此,很容易犯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此时,商标抗辩审查制度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商标抗辩来提高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为被拒商标提供一个转折点,从而不被直接枪杀。
企业经营。
因此,我们可以积极推动商标撤销权复审,保障我们的权益。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
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
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
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
可见,对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
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
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
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
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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