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是指《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施,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判断专利权人(即单位)是否实施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以其制造、使用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应以其制造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为准。具体的判断标准应当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一致。在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改进,如果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仍应认定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视为专利权人(即单位)实施了该专利,无论被许可方或者受让方是否实际实施。
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实施专利,同样属于专利实施行为。
案例:
某案中,请求人为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要求所在单位支付职务发明人报酬。
该单位辩称其未实施涉案专利,不应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经查明,虽然该单位未自行实施,但该专利已经由其许可他人实施。
分析与评述:
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既包括专利权人自行实施,也包括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单位作为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获得了经济效益,应当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有约定的,其数额应当是从许可费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该案中单位已经许可他人实施,故其主张涉案专利未被实施,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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