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侵犯了原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是代理他人注册商标的中介机构,并且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
2、作为专业人士,商标代理机构熟悉商标注册流程、维权方式,其抢注和囤积商标后,给广大企业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
而一些商标意识不强的企业,在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投入使用,很快就被这些商标代理专业人士知悉并抢先注册申请了。
3、带来诚信危机,不仅损害了同行声誉,也破坏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
4、不仅抢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也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
5、“合法”维权行为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后,为了追求高额转让利润,不惜采取各种“积极”的手段“维权”,如:
针对互联网企业,他们会向腾讯、百度、360、苹果等投诉应用侵权,会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应用下架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商标代理机构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原因:
1、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
2、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措施,违法成本低。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并没有有明确针对此种行为的处罚措施,商标法第68条虽然对代理机构各种不当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处罚措施也仅限于计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或者停办业务。
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只有在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3、和正常商标代理业务收费相比,商标转让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大量商标代理机构的存在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代理机构国内申请商标的费用基本1000元/件(一标一类)。
另企服快车面,商标交易市场上,一件闲置不用商标的转让价格基本上2万左右,如果是普通的使用中或者未使用但是寓意好的商标,价格会在5万左右。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限制其它商事主体申请商标的范围,因此有商标代理机构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专门用来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其行为系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经营者的利益。
但是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商业上的真实需求,而是为了高价转让牟利,事实上其批量注册商标后也并不使用。
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
针对这种大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无真实使用目的和不正当手段注册为由,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不予注册或无效的裁定。
建议:
1、清理抢注、囤积商标的主体,将有抢注、囤积商标历史的列入商标申请人黑名单;
2、在商标行政审查阶段,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直接驳回,不予实质审查;
3、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宣告无效,他人也可以对这种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4、对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给他人造成的各种损失,同时对浪费的行政、司法资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从严查处商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列入商标局的黑名单,不准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6、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加强监管机制,整顿商标代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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