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案例显示,发现转发文章和图片涉及最多的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微信朋友圈可以构成信息网络,也不能幸免。
在侵权的判断上,由于署名权是无过错责任,其侵权判断相对容易,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断则较为复杂。
司法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断步骤
1: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一般认为,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作者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
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传播行为
一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一般只要有上传行为;二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局域网还是广域网、是否为全部公众都在所不问。
3: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未获得许可的行为一般认为侵权成立,除非满足个人学习欣赏用、教学科研用、评论性的适当引用、报纸时事性文章转载等合理使用情形。
4:被告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审查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若证明有合法来源,可免除赔偿责任。
5:被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首先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次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这两项一般都很难举证,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内容、影响力、合理使用费用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并结合被告主体经营规模、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等因素,酌定金额。
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文章或图片,还有可能涉及
肖像权:如果是图片中是人的肖像,可能涉及肖像权和著作权,如果不是人物肖像,一般就只有著作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不一定是同一个,比如摄影师A给人物B拍了肖像照片,B有肖像权,A有著作权。
发表权:发表是指将作品从私密领域放至公开领域,作品的发表权只有一次,在网上下载的、或是从他人的朋友圈中转载的图片,已经被发表了,因此这种在朋友圈中的转载行为一般不会涉及发表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思想表达不受歪曲,一般转发他人的图片,不进行改动的话不会涉及这两项权利。
小结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整体来看,不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还是微信朋友圈,并不影响转发行为的性质,其是否构成侵权,很大程度上与运营主体有关:
公司主体的用户由于其经营目的,较难构成合理使用,多数情况下会构成侵权;
个人主体的用户,一般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个人学习欣赏,但是要署名和标明出处,因此作为个人用户,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无署名及出处的图片和文章。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