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核心在于“职务”与“发明”的结合。其中,“职务”意味着员工在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进行的发明创造活动。这种活动基于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得单位对员工的发明创造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一规定确保了单位能够充分利用和保护员工的创新成果,同时也鼓励员工在工作中积极创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这意味着员工在临时工作单位中完成的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这一规定扩大了职务发明的范围,有助于保护临时工作单位的知识产权。
“发明”是员工在工作中投入智力劳动的成果,是发明创造的核心。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发明人的认定标准,确保了发明创造的真正贡献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
在发明创造权属纠纷中,若员工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人,则发明创造权属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依据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此时,需要寻找其他法律依据来确定权属关系。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两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职务发明。这一规定为职务发明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使这些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没有直接关联,但只要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到了主要或实质性作用,仍然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一规定确保了单位在投入大量资源支持员工创新活动的同时,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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