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 阿尔卑斯棒棒糖外包装专利介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认定及侵权行为构成

棒棒糖包装纸(阿尔卑斯冰淇淋形)

授权公告号:

CN301132469

授权公告日:

2010.02.10

专利申请号:

200930009952X

专利申请日:

2009.04.09

专利权人:

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地址:

意大利雷内特市

设计人:

马里奥·沃皮

分类号:

05-06

司法实践中,认定知名商品一直是颇具挑战性的难题之一。

而知名商品的认定,也经历了从主观标准到客观标准的演变。《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确定了“仿冒即可反向推定知名”的主观标准。该标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一般而言,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驱使其实施仿冒行为的终极动因,但在逻辑上则缺乏周延性,无法排除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虽被仿冒,但该商品的确不属于知名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知名商品的认定开始向客观标准转变,主要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

商誉的积累需要循序渐进,商品知名度提升的过程也并非一蹴而就。例如,在两类商品均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判断哪一种商品知名在先往往并不直观。同样,当两类商品知名的地域范围出现截然不同、重叠交叉、完全重合等情形时,知名度的考量也会更加复杂。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混淆性近似,实践中,应首先比对双方的包装装潢,确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构成混淆。

这里的比对主要从整体印象和主要部分入手,依据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后,是否具备高度的混淆可能性加以判断。

界定一般消费者不宜一概采用笼统的标准,针对具备固定消费群体的特定商品,一般消费者的概念可以作相应的细化。尽管这样的细化无法全然排斥主观性,但此种主观性可以通过引入一些具体因素加以限缩。

棒棒糖商品所针对的目标消费群体主要是青少年,他们更愿意根据独特的商品包装、醒目的图案、色彩来选购商品。且青少年注意力、分辨力相对更低,对棒棒糖的品牌选择给予的注意力更少,更容易因为包装整体的近似性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以为两者属于同一厂家的系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