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过程中常常因为已经有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这种情况下,除了提出复审或者撤三再申请来争取注册,还可以考虑一种方式,即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一个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协议,摆明申请人要注册的商标,是经过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注册的。
申请人依据该共存协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核准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可以共存,则该申请的商标就会被核准注册了。
商标共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2007年,商标评审委员对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明确了“共存”的条件。
即,商标能否共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商标指定商品的类似程度和近似程度,以及各自的知名度:
(一)双方商标使用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区分表》的同一类似群组,但类似程度较低,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处,依照通常的审查标准,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是两商标在整体上能够为消费者所区分的,可以允许共存。
反之,如果两个商标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者是关联程度密切的类似商品,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近似程度较高,消费者难以区分,则不允许共存。
(二)双方商标的知名度。
如果引证商标知名度较高,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如果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近似之处,但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以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商评委准予共存的商标,虽然是近似商标,但应该是近似程度不够高,整体还有一定区分的商标。
如果是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则不可以共存。
此外,2018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共存协议”问题也给出了他们的指导意见。
“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以‘共存协议’‘同意书’等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诉争商标注册,在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故意规避法律等情形下,‘共存协议’‘同意书’可以作为初步排除混淆的依据,但是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则不能仅以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为由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共存的成功案例:
从表1可以看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相同、类似商品,商标本身按一般审查标准为近似商标,但是商标整体还是有所区分,而且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通常为关联公司,因此在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共存声明后,商评委也认可了。
实践中也不乏通过和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而取得共存的情况,表1中14983791号商标即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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