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都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功能等,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企业的产品。

通用词商标侵权案举例:

2014年5月,杭州一家企业以“嘀嘀打车”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000万元。

这家企业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注册了“嘀嘀”以及“Didi”商标,早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半年。

妙影公司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统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核心产品包括打车软件在内。妙影公司认为,“嘀嘀”和“嘀嘀打车”的核心品牌词都在“嘀嘀”两个字。

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同年5月20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将 嘀嘀打车 更名为 滴滴打车。

2016年5月,双方经过辖权异议、庭外和解、延长审限等程序,就商标转让事宜达成和解,妙影公司随后撤回了该案诉讼。

商标近似性的判断需要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需结合所使用的商品进行判断。

“嘀嘀”二字使用在软件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但使用在与汽车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时,因其系对汽车喇叭的拟声,显著性则相对较弱。

因为滴滴是打车软件,所以本身对于产品显著性较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企业在享用将通用词汇申请为商标好处的同时,也必须得面临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与企业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通用词汇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