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实践中,技术秘密的保护比较难执行,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做到位都可能导致技术秘密泄露,也因此,常常会出现自己在使用的秘密技术,被他人转手申请了专利,专利授权后又反过来告侵权的情况发生。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被告,该如何反驳呢?乐@知网律师:可以进行“在先使用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方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在秘密使用或者充分准备使用该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那么专利申请日以后,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这种技术方案的,一般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只要不在原有规模上扩大生产,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超出了原有规模,那么超出部分就属于侵权了,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也因此,企服快车律师建议:那些无法通过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技术内容(例如别人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还原,或者很容易泄密),最好还是自己先行申请专利,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才是最稳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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