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之前,先要判断这两种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在种类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而判断的依据是产品的用途,主要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对非同类产品(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外观设计即可认定不相近似。所以转用真车外观的玩具汽车,不侵犯真车外观的专利权。
案例:
1999年,宝马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名为“轿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0日(专利号:
ZL99312494.1)。2003年,锦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玩具汽车(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4日(专利号:
ZL03359894.0)。2004年11月,宝马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2)”的专利侵犯了宝马公司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被宣告无效。
200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玩具汽车”和“轿车”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提交专利申请在先,因此不需要对比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宝马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所以,如果可能存在模型、玩具等衍生品,申请人在为产品实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为该实物的模型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免被其他人钻空子。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