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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格调不高?如何把握商标法律适用标准
格调,一般指不同作家或不同作品艺术特点的综合表现,也指人的风格或品质。
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是否需要审查其“格调”的高低?拥有160余万名活跃用户的美食推荐平台“吃货小分队”,在商标方面便遇到了这一问题。
美国吃货公司 曾申请注册“吃货小分队CHI HUO及图”商标遭遇他人在先近似商标且被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同时其亦以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针对商标授权阶段遭遇的他人“吃货小分队”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最终,吃货公司未能如愿注册包含“吃货小分队”字样的商标,他人在先注册的“吃货小分队”商标也被裁决应予无效宣告。
2022年5月,吃货公司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吃货小分队CHI HUO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
经审查,原商标局于2022年9月作出裁定,认定两件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为“吃货小分队”,其中“吃货”二字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相关公众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带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同时,第30985271号“吃货小分队CHI HUO及图”商标与西安市自然人冯某某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的第20439097号“吃货小分队”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原商标局决定对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吃货公司不服原商标局针对其两件“吃货小分队CHI HUO及图”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未获支持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件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吃货小分队”,其中“吃货”二字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的认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据此驳回了吃货公司的诉讼请求。
“吃货”用作商标整体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影响。
如在2022年8月10日针对“吃货宇宙FOODIVERSE”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的判决中,法院认定“吃货”的常用含义为“好吃懒做的人”,具有较强的贬义,用作商标格调不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倡导错误的价值观,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22年9月29日针对“完美吃货”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的判决中,北京市高级法院认定即使加入汉字“完美”,亦不会改变我国公众对“吃货”贬损含义的认知,将“完美吃货”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没有注册能用吗?
答:
可以使用,但是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可能构成侵权。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征求意见会介绍
为充分听取各方对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意见,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举办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征求意见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商标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及商标法律制度完善工作组部分同志参会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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