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华德公司构成对北京华德公司商标权侵权,并判决华德公司赔偿北京华德公司80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及对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1.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华德公司从河北新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工贸公司)购买后出售的,该产品就是北京华德公司的产品,华德公司并未把自己的产品贴上北京华德公司的商标予以出售;
2.华德公司网站上的产品图片中,有华德字样的产品,均明确表明的是北京华德公司的产品,华德公司在网站上出售北京华德公司产品的行为,对北京华德公司的商标权未构成任何侵害;
3.华德公司在新兴工贸公司购进一台涉案产品仅220元,不可能为这一台交流阀签订买货合同,也不可能为这一台交流阀要求卖家开具发票,仅仅出具“收据”的行为更能证明买一台交流阀的交易符合交易规则。二审法院在不了解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况下,以出具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为由不支持其主张,与市场交易规则相悖;
4.退一步讲,即便华德公司构成对北京华德公司商标权的侵害,由于涉案产品是华德公司在北京华德公司的怂恿下从市场购进的一台产品,加价20元出售给了北京华德公司,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赔偿80万元也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华德公司即使犯了错,亦应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北京华德公司提交意见称,华德公司的行为对北京华德公司商标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华德公司对北京华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华德公司赔偿北京华德公司80万元是否正确。
经审查,在案证据显示,北京华德公司在华德公司处购买的案涉“叠加式节流阀”产品及包装上,标有“华德液压”的标识。
上述标识属于北京华德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叠加式节流阀”与北京华德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
本案中华德公司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北京华德公司的商标侵权。
华德公司虽辩称其销售给北京华德公司的案涉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产品本身就是北京华德公司的产品,但由于华德公司在原审中仅提供了一张新兴工贸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作为其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而根据北京华德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新兴工贸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并无登记,亦即,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存疑,且即使该公司真实存在,仅凭该收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系华德公司从该公司处合法取得。
再者,根据北京华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自行生产的同种产品与案涉产品进行比对,二者在质量、价格、商标标注位置、铭牌标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华德公司关于其所销售的案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从华德公司对外宣传内容以及其办公现场存有大量标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外包装箱的事实来看,华德公司称其仅销售了案涉产品一台,获利20元的事实亦难以成立。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华德公司侵害了北京华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0万元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华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驳回华德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咨询电话:182 1095 8705QQ:2101183472。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