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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是有奖励的。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那么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获得来自专利权人的奖励,这个奖励通常是在专利实施许可或者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
如果专利发明或设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相关单位还可以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技术研发人员离职后,专利相关的奖励还发不发?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即便是离职后,也不应剥夺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的权利。
按照规定,应该发。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通过与员工发明人约定或者在依法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应向发明人支付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如果无相关约定或规章制度,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的法定标准向发明人进行支付:
奖励: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若单位自己实施职务发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发明人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单位许可他方实施职务发明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发明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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