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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人数,没有限制。
但在评职称,加分时,一些单位的政策,对第一发明人的位置最重要,第二、第三有一些意义,后面的就只剩下名义上参加过项目的意义了。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
权利要求的布局及撰写注意
《专利法》 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的依据。
权利要求要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2款、第5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4款、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有三种,即归属型独立权利要求、关联型独立权利要求和协作型独立权利要求。
在布局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应关系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布局。
归属型独立权利要求 归属型独立权利要求是指存在包含关系的独立权利要求组合,例如:
1、一种灯丝A。
2、一种灯泡B,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丝A。
3、一种探照灯,装有用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灯泡B。
关联型独立权利要求 关联型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保护客体不同但客体间存在紧密关联的独立权利要求组合。
例如:
1、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
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的方法。
3、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的装置。
当产品和方法都包含发明点时,要以产品为第一独权,而以方法为第二独权,因为产品相比于方法更易维权,所以要为申请人创造更容易维权的权利。
当产品包含发明点而方法不包含发明点时,要判断产品创新高度,当产品创新高度较高时,代表发明专利可以被授权,所以产品制造或使用方法可以省略;但如果产品创新高度较低,代表发明专利不易被授权,则建议将产品制造或使用方法作为第二独权,实践证明,这种方式确实有助于提高发明专利授权率。
当产品不包含发明点而方法包含发明点时,以方法为第一主题撰写第一套权利要求,并尽量增加至少一套或至少一个产品权利要求,比如实施该方法的设备、计算机可读介质或虚拟设备等。
协作型独立权利要求 协作型独立权利要求是存在对应关系且互为表里的独立权利要求组合,包括公扣与母扣、插头与插座、加密与解密,接收与发送,压缩与解压等,例如:
1、一种加密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创新算法X对信号进行加密。
2、一种解密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创新算法X的逆算法X’对信号进行解密。
在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单端撰写方法,以便于申请人可以对进行单端生产商/销售商和多端生产商/销售商进行全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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