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俩年商标审查趋势日渐严格,近期多出现因“商标不规范书写”而驳回的情况,这类驳回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7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不规范书写汉字”的商标明确列为禁止注册和使用的范畴。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标识误导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于汉字的认知,以保护中华传统文化。
未成年人是社会公众的特定人群,在其接触到“不规范书写”成语中的汉字时,可能会误认为这是一种“正确的写法”,此类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发挥了对社会的负面作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举例为:
、、
实际中遇到的因不规范书写驳回的案例:
(1)“”商标,因其汉字“悠”字设计为“”,被商标局以“该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理由驳回。
(2)“”商标,被商标局以“该标志中德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理由驳回。
(3) “”商标,因其汉字“通”字设计为“”,被商标局以“该标志汉字书写不规范,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理由驳回。
(5)“”商标,被商标局以“该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理由驳回。
总结被驳回案例,存在以下情况的极易被商标局以“不规范汉字”驳回:
第一、缺少笔画、增加笔画。如以上案例中的“”、“”字。
第二、异体字、自造字。
如以上案例中的“”。
但是如果不是上述两种情况,也存在汉字经过独特设计但成功注册例,如:
“”、“”、“”、“”、“”。实践中,毛笔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毛笔字虽有隶书、草书、篆书等形式之分,但实践中具体汉字的书写常因个人习惯的不同而具有极强的个人色彩,导致书法作品中异体字、变造字甚至无法识别的汉字大量存在。
因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才将书法艺术作品、手写字等作为使用规范汉字的例外情形。
而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对于以书法作品形式表现的文字商标,社会公众会更多的从作品的层面而非文字的意义上去识别,因而不会将此类商标作为其认识或学习某个汉字的载体,更不会因此类商标中汉字书写笔画的不规范而产生对该汉字本身书写方式的错误认识。
因此,对于以书法作品形式表现的文字商标,即使含有不规范汉字,若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来看,不会对其汉字的书写方式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应当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在第17247769号“劲趣”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局认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趣”字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乐视公司在复审理由书中阐述了该商标文字是经过了艺术设计,符合产品特性,并未改变汉字的基本结构。
商评委最终采信了上述观点,认定该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该商标得以初审公告。
(参见商评字[2016]第0000106486号《关于第1724776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总结:商标注册时,使用标准化汉字去注册,后期如果想改动,或者有创意字体,可以再单独申请,设计的时候最好不要影响字体阅读。
文章来源:企服快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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