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个体,商标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而企业字号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于商标注册审查和企业字号核定的分属部门不同,并未实现数据库联网和交叉检索。企业名称权的核定没有建立公示、异议和复审程序,因此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冲突。
常见的在后企业名称对在先商标构成侵权的两种形式包含:突出使用字号侵犯他人商标权;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但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在后企业名称的登记具有合法合理来源证明,系善意登记,在使用中未突出使用字号且未导致公众混淆的,则不构成侵权。
第1种,是商标权在先,字号权在后的,字号即便规范使用但仍然构成不正常竞争情形。这种针对的事一些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即便是规范使用,但由于其存在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企业字号,因此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于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有所关联而产生误认,因此这种将构成不在正当竞争。
第2种,是商标权在后,字号权在先的,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出于以下三个考虑因素:
A. 在先企业名称权利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否充分证明该企业名称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B. 使用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攀附在先企业名称商誉的恶意行为;
C. 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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