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因使用专利用语不规范,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3万元。这种现象是大家常犯的错误,因广告法出台,对宣传用语进行规范,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在使用专利名称时一定要规范。
广告法第12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北京某科技公司获得专利20余项,其中有发明专利也有实用新型专利,但该公司在宣传中一句话表述为“发明专利20余项”。
一、没有在专利后面标注专利号;
二、“发明的专利”并不是“发明专利”,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都是发明的,但不能代表叫发明专利,所以用词要严谨。
这是大家非常容易犯的错误,一旦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依照广告法第59条第一款,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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