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收到的起诉有两种:第一种是非法院传票,第二种是法院传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已经确定您的侵权行为,且给对方造成了或多或少消极影响。遇到这种情况,小编给您以下几点建议:
一、起诉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原告商标是否连续使用三年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商标是否为通用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四、诉讼时效判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等有效期间内,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权利人再提起诉讼的(包括侵权行为持续进行发和超过两年中断后又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不超过两年,法律应当保护。
五、确定原告商标注册时间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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